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5〕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拉动投资和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抢抓机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作为落实“三维纲要”、推进绿色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来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驱动,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推动我省节能环保产业从产品生产向装备和服务拓展、从外围向核心突破、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为全省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主要目标。节能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产业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化新业态新机制初步形成。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到2020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000亿元,比2015年翻一番,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之一。
二、明确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一)做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以工业、建筑、交通、农林、餐厨等领域和金属、橡胶、塑料、报废汽车、电子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等大宗废弃物为重点,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加快研究开发“城市矿产”破碎分解装备、产业废弃物生产新型建材、秸秆综合利用设备、生物质燃料成型、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和磷石膏、水产畜禽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推广格林美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华新环境水泥窑协同处置、国新天汇污泥和餐厨废弃物处理、青山工业区循环化改造、蓝焰秸秆综合利用等典型模式,组织开展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创建,加快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
(二)做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发挥我省装备制造业优势,加快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急需且潜力大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有效支撑全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节能技术装备重点发展高效煤粉工业锅炉、节能高效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采用蓄热式高温空气预热、强化辐射传热等技术的节能环保锅炉,稀土永磁无铁芯电动机、高效电机专用制造设备、特大功率高压变频、无功补偿控制系统、高效风机水泵等机电设备,空气源低温热泵供暖、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等余热余压利用技术装备。环保技术装备重点发展袋式电除尘器、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装备,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高效低耗智能化生活污水处理、重金属废水处理、污泥安全处置等技术装备,垃圾分选、垃圾渗滤液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尾气净化等固废处置技术装备,地下水和土壤修复装备、在线连续监测仪器、PM2.5监测仪器等专用设备。
(三)做实节能环保服务业。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和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大力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积极推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社会化运营。支持专业化再制造公司利用无损拆解、表面修复、激光技术等为大型机械设备的高值易损部件提供个性化再制造服务。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
(四)提升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水平。顺应绿色低碳消费潮流,依托我省现有产业基础,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有品牌、有规模的节能环保产品。节能产品重点发展节能建材、半导体照明产品、达到国家1、2级能效标准的节能家用电器、办公和商用设备,以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环保产品重点发展高效膜材料及制品、过滤器、催化剂、生物降解材料等。
三、着力实施节能环保重大工程
(一)实施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以提高核心元器件、生产工艺核心技术以及先进仪器仪表的国产化水平,提升系统集成和装备成套能力,推动先进成熟技术产业化应用和推广为重点,实施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依托“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工程。以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轮胎等再制造产业化为重点,实施再制造产业化工程。以合同能源管理、环保服务总承包、环境治理特许经营等为重点,实施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培育工程。
(二)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工程。依据武汉、襄阳、荆门、黄石、黄冈、鄂州等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定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半导体照明、工程机械再制造、“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机软启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以及节能窑炉等领域,推进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发挥园区聚集带动作用,引导节能环保优势企业向园区集中,积极推动形成节能环保专业化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形成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应明显、创新活力勃发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高地。对建设确有成效、发展方向明确、组织推动有力的特色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联合授予“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三)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加强节能技术改造,深入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以烟气脱硫脱硝、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机动车减排等为重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加快重点流域、清水廊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探索城市垃圾新出路,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四、扩大节能环保市场需求
(一)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严格执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比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把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引导节能环保产品市场消费。继续组织实施节能惠民工程,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加快武汉、襄阳等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推进步伐。加快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鼓励各市(区、县)开展对公共场所的LED照明改造,所需费用可以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支出。落实国家“以旧换再”政策,鼓励居民购买油烟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等环保产品。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引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高节能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
(三)推行市场化机制。支持省内企业申报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申请节能低碳产品标识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对首次进入国家目录清单、获得认证的企业,各地方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落实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进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五、提升节能环保产业创新能力
(一)支持节能环保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把节能环保关键核心技术列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前瞻性的攻关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加快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研发及产业化。
(二)增强节能环保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节能环保企业的技术吸纳、成果转化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省节能环保企业中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试验室等创新平台的数量达到150家以上。
(三)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对外合作。依托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把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作为重点,加大引进力度。发挥武汉东湖开发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作用,吸引节能环保产业高端人才。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加强节能环保类专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广泛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营造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对省级财政现有的有关专项资金调整支持方向,将节能环保产品生产、推广补贴纳入到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简化程序,创新方式,加强绩效评价,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有序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节能环保产业的特点开展金融创新,实行绿色信贷政策,逐步扩大对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规模。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及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开展节能环保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采取参股等方式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骨干龙头企业购并扩张。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重点领域,支持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并积极申请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支持。加大碳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基金、碳质押贷款、碳债券等业务,利用政府预留配额公开竞价收入建立碳减排基金,引导企业自觉减碳。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规范相关备案、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购置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价格、收费、土地、首台套等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健全能有效覆盖成本的污水垃圾收费运营机制。对国家和省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予以重点保障。对省内企业研制的首台(套)节能环保装备在省内工程中使用的,由省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国内首台(套)按销售价格的20%、属于省内首台(套)按销售价格的10%对省内生产企业或用户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各地方政府要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来鄂投资建设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与生产基地。对本地区的重点节能环保企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建立“绿色通道”,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继续深化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等央企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战略合作。在立足省内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省外、境外承揽工程和投资建厂。
(六)健全标准体系。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标准的研究,支持企业参与承担国家节能环保产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鼓励电机软启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领域龙头企业率先制定相关行业、地方标准,主导产业发展话语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重点行业、主要产品能耗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七)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加强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直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责,又要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省统计部门在建立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节能减排降碳统计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对节能环保产业的统计监测工作。各地方政府也要明确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细化落实国家和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政策,争取在局部领域率先取得突破。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