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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分歧 还土健康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本法治研讨方阵”揭牌仪式日前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要点研讨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讨所举办,一起,举办了2016年度中国环境资本法治高端论坛。与会专家环绕“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疑问”展开讨论,力求共同推进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入快车道。

  2014年4月17日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支率为16.1%,耕地址位总超支率更是高达19.4%,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防治已成为党和政府高度注重、社会广泛注重的重大疑问,但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则分散且不体系,缺少协调性,按照这些零星规则,很难彻底改变土壤污染的趋势,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迫在眉睫。

  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疑问存在较大分歧。

  在立法名称上,有观念以为,立法应当叫“土壤污染防治法”,它联系了环境要素“土壤”与调整做法“污染防治”,首要侧重于“对污染的防治”这一做法之上;也有观念建议,立法应当叫作“土壤环境维护法”,侧重于对土壤环境的全方位维护,不仅仅局限于对土壤污染的防治,一起也对土壤质量提出更高的请求。考虑到中国当时土壤污染的来历和现状以及中国已有的单行污染防治法,在将来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宜采纳防止+整治的形式,既有土壤污染的防止,又有土壤污染管理的内容。

  其次,在处理“防”与“治”的关系上,有观念以为,土壤污染修正管理难度大、本钱高、周期长,管理污染最主要的是堵截污染源,还应构建土壤健康体系、进行土壤污染管理。但综观中国的具体状况,假如只注重防止,面临中国近两成耕地遭到污染的疑问,处理起来可能会力不从心;假如只注重管理,对别的超多半尚未被污染的土地则又会缺少照顾,所以,在将来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应当兼顾防止与管理,不可偏废其一。

  再次,在修正方针的断定上,有观念以为土壤修复应当以环境为起点,使受污染土壤回复到最初始状况;但立法需求考虑到中国的实际状况,假如以初始状况为方针,是现阶段中国的财力乃至是技术均无法到达,也是没有必要的,并且如何界说土壤的初始状况,也是一个牵扯不清的疑问。所以,土壤的修正应当联系社会全体开展,以整治和再开发利用所发生的“效益最大”作为首要诉求,根据土地的将来用处断定土壤整治和修正的方针,而这也是国际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趋势。

  终究,在职责承当准则上,有观念以为,应当坚持“污染者担负准则”,土壤污染管理和修正的费用等职责应当由污染者终究承当,这也符合国际惯例;一起,也有专家指出,中国土壤污染的形成因素扑朔迷离,存在着前史留传的土壤污染疑问,关于这种状况,污染者担负准则实际上难以实现,应当由政府承当终究的职责。笔者附和后一种观念,关于由于因职责主体不明、消失或许无力担责的状况,应当由国家代为承当有关职责。

  土壤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千百万年以来,她让咱们的祖先得以繁衍生息,作为咱们这一代人,有义务尽最大所能消除土壤污染,给咱们的子孙后代留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