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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防治驶入理性轨道 填补法律空白刻不容缓

  土壤污染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环境污染难题,伴随着工业化如期而至。面对土壤污染状况日益严峻的态势,我国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明显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业内人士表示,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土壤防治驶入理性轨道 填补法律空白刻不容缓

  长期以来,土壤污染一直是被忽视的领域。相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由于土壤污染极具隐蔽性、累积性,这种看似“稳定”的污染,在旁人眼中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事。然而,随着“镉大米”、“毒地”等舆论热点事件的不断爆出,土壤安全问题引起人们的日益关注。

  作为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文件,今年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路线图和时间表。此外,近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已正式对外征求意见,有望201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潜伏性的特点,所以其修复过程比大气和水污染治理所需技术更为综合、时间更为漫长。在相关政策颁布后,尤其是《土十条》的出台,彻底打响了土壤防治战役。然而在一系列政策实施之后,毒地风波仍持续曝光,土壤防治仍面临巨大挑战。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土壤污染长期得不到遏制的背后,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专项法律的缺失,面对土壤污染状况日益严峻的态势,我国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上明显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确实,因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体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也就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据,从而导致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呈现碎片化防治格局,因此,专门成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对此,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需要妥善处理好这一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需要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确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管控重点、法律责任,进而形成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

  同时,吕忠梅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点应该放在防控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的出现上,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认真梳理这一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制度之间既不能“打架”,也不能留空白。

  国际经验

  日本:农村城市差别化立法。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针对农用地保护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随后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而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弥补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

  丹麦:土壤修复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上世纪八十年代,丹麦开始陆续制定相关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2000年,丹麦出台《土壤污染法》,并于2007年修订后继续实施至今。在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方面,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