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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还要承担修复责任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并建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随着城镇污染场地修复的开展,土地被国家收储后,修复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逐渐凸显。

  如果土地收储过程发生了污染责任的转移,那么土地被国家收储后,地方政府将成为修复的责任主体;如果污染责任不发生转移,则污染者仍是修复的责任主体。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我国环境保护坚持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土地污染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该管理办法,土地收储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数据库,目前我国涉及收储的污染土地修复项目,绝大部分由土地储备部门作为业主。

  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东欧巨变中,前苏联以及其他体制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国家在土地私有化过程中关于土壤污染责任和费用出现了两种解决途径,其一是国家承担责任,并从公共资金中为修复提供资金;其二是责任经由私有化过程被转移到新的拥有者手中,而后者拥有对土地污染的知情权。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保有清理的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新的拥有者为了接受责任会要求补偿,最可能和最直接的补偿形式是降低资产购买价格。当然,土地收储和土地私有化有很大不同。不过,对受污染土地收储中修复责任的规定必将对工业企业今后的结构调整和搬迁等产生影响。